1. 臺北市政府 111.11.04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4654號函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執行疑義,涉及都市更新條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6.01.18 府都新事字第09531138300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因性質不同,故其邊界不可視為更新單元之街廓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