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1.08.23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158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時高度比檢討事宜,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規定適用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 100.08.25 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令
- 臺北市政府針對臺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申請放寬高度限制之相關規定,做出解釋令函
3.
-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2025600號函
-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已就都市更新後之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建築物為高度之上限規定,應一體適用各種分區之都市更新事業,無適用該市其他自治法規餘地(本件停止適用)
4.
-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2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優先,僅在該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本件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