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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3235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0條;除第23~29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020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3、9條、市區道路條例第1、2、4、9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參照,校園外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學校配合法規退縮留設供市民、公眾通行者,則似係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從而,似仍應由學校本於所有權人立場為該無遮簷人行道之管理機關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7 簽見
  • 臺北市8公尺以上道路路邊停車位已收費之停車格部分,其停車格範圍內道路及側溝損壞之查報機關,縱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與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共同擔任,均得為賠償義務機關,應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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