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020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3、9條、市區道路條例第1、2、4、9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參照,校園外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學校配合法規退縮留設供市民、公眾通行者,則似係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從而,似仍應由學校本於所有權人立場為該無遮簷人行道之管理機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3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59900號函
- 公園內所設一般道路,其主要目的如係在提供人車通行,已非單純供遊憩所用,而事實上已係以供公眾通行及交通運輸為主要目的時,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道路,而得適用該條例相關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7 簽見
- 臺北市8公尺以上道路路邊停車位已收費之停車格部分,其停車格範圍內道路及側溝損壞之查報機關,縱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與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共同擔任,均得為賠償義務機關,應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