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5.29 簽見 本案除被拆除建築物僅為部分營業使用,其餘部分仍作住家使用,且該使用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始有發生發給安置費用之情事,否則,營業人與建物所有權人雖為同一人,並不當然可同時申領營業補助費及安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