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北市法二字第09431524800號函 因建築物全部拆除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依其於拆遷公告二個月前在該址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發給人口搬遷補助費,又建築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