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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748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12、20~22、27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7 簽見
  • 本案究係應由主管機關重新作成新之拆除通知之新的行政處分重新起算五個月之期間?抑或應併計前後通知之期間?不無疑義,如基於讓拆遷人有充份時間以備搬遷之立法考量,原應以重新計算其五個月期間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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