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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748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12、20~22、27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 99.09.13 府工園字第09930259301號令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所稱「合法建築物」應包括「合法之雜項工作物」;又該自治條例於99.06.30生效,關於其適用標準應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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