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北市法一字第0933003700號函 承商因不可歸責因素而必須停工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11點,於停工次日起二日內,進行報核,始可申請停工,且其作用係在使機關得立即派員查證、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