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97200號函 故建築物之結構設計者如同時擔任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之審查人員,則其建築物之特殊結構審查,依第3點規定即不得由該結構設計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