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01 簽見 本案管理委員會多次決議概括承受會務人員稅務罰鍰,與所得稅法未盡相符,且無全體住戶代為分攤之理由,影響全體住戶之權益,宜衡酌是否予以備查或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12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