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10.21 簽見 國民住宅社區共用部分非屬專用者,其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權人除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契約或法令委託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外應為國民住宅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