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書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法第5、27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38800號函
- 凡於現場帶頭起鬨,並指揮群眾遊行之人,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似得認為係該遊行之首謀者,而應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論處,至於不遵解散命令之人,如意圖滋事,似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