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21762603號令、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45334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條;除第5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新名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1.
2.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2035000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或輔導教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行政處分確定前,不生起算執行期間問題,亦無牴觸行政執行法第7條可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