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6.26 行執法字第10300021370號函
-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之起算日,另我國之行政救濟,係採原則不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制度,即行政處分之執行,不以行政處分確定為必要
2.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2035000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或輔導教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行政處分確定前,不生起算執行期間問題,亦無牴觸行政執行法第7條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