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37600號函 行政機關之行政私法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448號解釋,係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