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3125300號函
- 市場與住宅混合大樓之區分所有人決議限制市場經營方式與種類之規約,如違反民法第148條文所指之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則與因與法規牴觸而無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4487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對於承租人之資格未限於中華民國國籍,故公有市場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原則上對其承租人資格無影響,又承租人委託辦理續約,依民法規定,本得以授與代理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