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4487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對於承租人之資格未限於中華民國國籍,故公有市場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原則上對其承租人資格無影響,又承租人委託辦理續約,依民法規定,本得以授與代理權方式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792000號函
- 法定繼承人應得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繼承請求權,惟仍應注意是否有消滅時效問題,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繼承人得共同繼承等情形,以免誤發補助費而生非債清償或其他不當得利等返還問題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18 北市法二字第09432194500號函
- 有關公有市場攤位之換約程序,實務上雖均以另行簽訂租賃契約之方式為之,探究其契約之實質內容,應屬原來債之關係,即存續期間之延長,故將前後租賃關係視為一連續性債之關係,其租賃期間合併計算,似無不可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48900號函
-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擅自轉租或讓與其租賃權,可構成「不得轉租義務」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攤販僅開立攤位使用費繳費單以收取使用費,未簽訂書面契約,非謂無法規可規範,有前開民法「不得轉租義務」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