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4.27 行執案字第10500011700號函 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之案款、租金收入、權利金、股票股利、現金股息等收益用途,如屬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規定所稱之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者,為支應前揭規定所列支出項目,似屬公用財產而不得為執行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