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47500號函 依房屋稅條例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經評定並公告之房屋標準價格,其並非就個案決定,而係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規範,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並經公告指定實施日期,則應自公告指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