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8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35200號函 委託經營契約應屬公法或私法之定性問題,應本於契約內容、目的之意旨,並參酌行政法院之見解再予衡酌,倘就具體個案該委託經營契約性質定性為公法契約有疑義時,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或以選擇私法契約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