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4.27 工程企字第1100003115號函
-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5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2、7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27 簽見
-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性質上似難謂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亦非關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因此違反或規避該規定而續訂之新約或合意變更契約期限之法律行為,應尚無被評價為無效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