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64170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有關行政程序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之規定,而檔案法第17條則旨在規範政府機關檔案資訊之公開,其公開對象為「一般大眾」,應就具體個案分別情形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