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1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4100號函
-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5.01 北市法一字第09130307400號函
- 所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得證明申請人與申請閱卷內容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者之謂,然各機關申請閱卷項目繁雜,所謂證明文件實無法一一列舉,仍須由受理機關,依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審查後再由機關決定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