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部 101.07.20 臺國(四)字第1010133904號函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國民中小學校長若有應解聘或免職等行為者應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等實質程序規範,非以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規定,避免規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