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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22-1條後段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程序及聘期事項、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5項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解聘、免職之核准事項及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相關事項、第34-1條第1項有關運動教練留職停薪之核准事項、第40條第1項前段有關訂定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事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1.
  • 法務部 101.06.26 法律字第101031051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1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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