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部 108.05.14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5119號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