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7.12.12 法律字第10703513950號函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106條等規定參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係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所為限期改善義務而受罰,亦即該限期改善義務係分別存在於每一位所有人,故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定之罰鍰額度,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人分別處罰,與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情形仍屬有別,如認處罰每一共有人作法有違比例原則,而應將罰鍰金額以持分比例分配至各共有人,則宜由主管機關考量於該法中予以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