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11080號函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33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有審議權,得否依其立法意旨,基於「審議權」與「裁處權」應事權合一以增進行政效能認擁有裁罰權等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