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220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之團體其工作人員將前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無關第三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若該資料遭到竊取,主管機關可就個案事實調查該團體是否符合同法第27條規定對該資料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該團體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若違反前述第12、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善或追究責任
2.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