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2 發法字第1070021284號
-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應先視行為之屬性判斷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2.23 簽見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限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目的相符,倘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準此,公務機關於回覆陳情人之回覆函內容時,自不得於非必要情形下將第三人之個人資訊公開於回函內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