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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政風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之日(97年10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5.04.06 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函
  •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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