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4.10.14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71270號函 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法頒發之印信,駐外機構是否為行政機關,因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其館長、副館長如經認定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之要件,但符合同款所指「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時,仍須依法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