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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政風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之日(97年10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10.14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71270號函
  • 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法頒發之印信,駐外機構是否為行政機關,因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其館長、副館長如經認定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之要件,但符合同款所指「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時,仍須依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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