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8.10.08 法政決字第0981112372號書函 關於地方法院新進法官甫到職後隨即於就(到)職3個月內辦理留職停薪服役,因其未滿申報期限即留職停薪,且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俟其復職後,則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