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81400號函
- 公司法第108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2.
- 經濟部 100.10.04 經商字第1000066203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3.
-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076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4.
- 法務部 95.09.29 法律決字第0950036243號書函
-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8.09 行執一字第0936000489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之公司董事長死亡,如無代理人,行政執行處仍得續行強制程序,惟有義務人積極參與者,應依法判定其是否得具公司代表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