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0.10.07 法律字第1000023308號函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公司法第267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