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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維修廠商基於履行契約特定目的,自得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惟廠商如欲就已蒐集客戶個人資料,為契約履行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則須另具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方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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