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09640號書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維修廠商基於履行契約特定目的,自得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惟廠商如欲就已蒐集客戶個人資料,為契約履行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則須另具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方得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