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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05.15 法律字第108035022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2.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7.29 國健教字第1040700940號函
  • 網路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訊息,乃違反菸害防制及行政罰法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而於電腦網路為宣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且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
3.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8.27 國健菸字第1020710155號
  • 公司以公告方式舉辦員工競賽活動並要求員工認購推廣菸品之行為,可能使不特定人知悉宣傳內容,且已達到積極促使菸品消費使用之程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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