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9.11.08 法律字第0999046751號書函 按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待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為消滅,惟登記處分若屬核發許可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則該公司登記處分經撤銷後,其核發許可處分乃屬違法,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而非廢止其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