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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5-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5554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2 簽見
  • 本案得主張土地為「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所定不得執行之標的,而應僅得就聯開土地於未來完成聯合開發分配權益後,有可供出租及出售之不動產時,才可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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