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3.02.18 法律字第10303515390號函 醫療法第24、106條、行政罰法第26、32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