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衛生署 90.02.20 衛署藥字第0900011636號函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意旨,對於受行政罰鍰處分而未繳清之藥商、藥事人員或化粧品業者,既未有法規規定渠等於罰鍰未繳清前不得辦理各項異動及廣告新案件之申請,主管機關仍應准許其辦理申請,且不影響罰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