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27 北市法三字第09430962800號函 憲法平等原則真義所強調與實踐者,立足點的機會平等,而非違反人性之齊頭式的假平等,此觀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已明,即在保障基本工資前提下,得由資方就勞方合理工作條件,作差別待遇考量,以符市場競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