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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3014754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15條條文;增訂第1-1、4-2~4-4條條文;除第4-2、4-3條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1.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3930號書函
  • 鑑於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及調查範圍,乃以事實調查「必要性」為前提,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需裁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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