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2.07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259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如已逾越原蒐集該資料之特定目的,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審認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