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30 環署空字第1050097954號 關於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故主管機關逕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核定其應繳空污費,仍應將審查核算結果通知公私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