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06.17 環署水字第0910035077號函 環保機關於同一地點實施水質查驗,如第二次之稽查結果與第一次稽查結果相同或較輕微,基於行政行為以最小侵害性與合目的性為原則,則第二次採樣結果應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