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20 環署水字第1070018733A號
- 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48條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如嗣後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處分機關應於核發同時併為作成廢止原命全部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9.05 環署水字第1050072406號
-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則上禁止藉由稀釋行為降低污染排放濃度,但考量特殊污染物若無法藉由廢水處理設施或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法,而需常態性藉由稀釋以降低污染物濃度者,則得申請稀釋許可證並於調勻設施混合稀釋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11.24 環署水字第0950088710號函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所稱「最近一年」之生效起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處分對象,及相關緩衝期之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