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21 環署水字第0960096614號函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6.14 環署水字第0930042036號函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時,得處分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應命其停工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