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3.15 環署土字第1010019964號函 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時,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而其審查之權責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