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7.07 環署土字第0990061644號函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規定,污染行為人為公司時,主管機關得命公司為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之應變必要措施,並向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